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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贸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19-10-19 18:08:35企业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 号)和《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TJ审监〔2018〕91 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各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企业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此处隐藏16376个字…… 各单位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十七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八条集团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所属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单位申诉。

第七十九条各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八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八十一条各单位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单位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通报制度。

第八十三条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和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十五条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由XT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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