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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工程项目索赔工作操作指引

2020-05-03 08:30:20企业管理
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给很多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带来严重影响,项目进度、工期、管理费用、利润等都会打折扣,目前部分地区已经明确新冠疫情索赔事项,工程项目可以就疫情变更索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具体请参考疫情期间工程变更索赔工作操作指引。

一、研究合同条款,学习政府相关文件,签订补充协议。

1.研究合同条款,各单位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合同优先解释顺序,先“专用合同条款”、后“通用合同条款”。

2.部分省市住建部门已陆续发布了疫情期间工程计价文件,明确了疫情期间及结束后对建设项目工期、停工损失、赶工费、人工材料费用调整以及防护措施等项目具体处理原则,同时说明合同未约定的,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各单位要仔细研究项目合同,学习政府相关文件报告,并以此为契机,与建设单位友好协商,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二、启动索赔程序

根据合同条款,各单位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递交工作报告、索赔意向通知书、启动索赔程序,确保索赔事件成立。

三、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1.索赔的依据。提出索赔和处理索赔都要依据下列文件或凭证 ……此处隐藏7201个字…… 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4.共同延误的处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有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期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左右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获得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延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八、其他说明

1.在确定索赔项目时,各单位指导项目依据合同约定、政府相关文件以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持续关注疫情发展,及时收集整理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建设单位等最新发布的相关文件。

附件1全国部分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汇总表

附件2索赔证据分类及包括的主要内容

附件3铁路、公路、房建、市政、水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不可抗力的条款约定摘录

附件4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调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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