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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物资业务风险代理清欠办法

2020-06-24 14:53:26企业管理
为进一步加大集团公司大宗物资风险贸易债权的清收工作,加快清收处置步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清欠,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某央企制定了大宗物资业务风险代理清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集团公司大宗物资风险贸易债权的清收工作,加快清收处置步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清欠,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代理清收,只限于物资集团现有大宗物资风险业务中经过各单位会议确认,债权无法通过自身力量清收,无法查找债务人财产或财产难以执行的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

经公开招标后,受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委托对大宗物资风险债权进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风险代理人应是具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合法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合法主体。

第二章 风险代理债权的确定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优先选择按照《××集团有限公司大宗物资风险业务清欠费用开支与奖惩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清欠,要倾全物资集团之力,穷尽物资集团内部的方式办法。所谓穷尽办法,是指欠款逾期两年以上、债务人无 法联系、财产无法查找、生效裁判难以执行等情况。

第五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仍然无法清收的债权,各单位必需经由公司主、分管领导参加,包括业务经办部门、财务、法律、审计、纪委、清欠等部门在内的专题会议研究, 形成大宗物资业务风险代理方案,上报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

第六条

各单位上报的大宗物资业务风险代理方案经集团公司大宗物资风 ……此处隐藏3016个字…… 同等证据资料。

第二十六条

在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经债权单位上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可以由债权单位垫付,在费用支付时扣除。但案件败诉的,上述费用由风险代理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风险代理人与债务人达成还款意向的,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风险代理期限。同时风险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债权单位收取还款。严禁风险代理人截留回款。

第二十八条

风险代理费用按照债权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顺序和比例进度支付。在费用支付前,必须扣除前期已经垫付的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在约定期限内,风险代理人未全额收回债权,但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的,经报集团公司同意可以适当延 长风险代理人的清收期限;在约定期限内,风险代理人清收没有进展、未见成效的,债权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风险代理期间,经过物资集团自身努力清收回款的,不视为风险代理人的清收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风险代理人在清收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 因清收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民事责任和刑事风险由风险代理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风险代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在风险代理过程中获悉的债权单位任何资料、商业秘密等,不得对外泄露, 因此造成债权单位损失的,风险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风险代理人必须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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