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X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及业务经办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下参加X省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 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第三条 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包括年度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和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每年X省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各单位按社保部通知要求,按时申报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第四条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如果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高于X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X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申报需上报资料:
(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3份;
(二)个人缴费基数采集数据库(电子版);
(三)《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3份;
(四)《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员信息表》电子版。
第五条 个人缴费清算。年度个人缴费基数经X省社保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核定后,员工个人按新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并对核定前预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清算。基数核定前已办理内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员工,由转入单位负责养老保险费清算。
第六条 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如果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 ……此处隐藏8217个字…… ;
(5)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打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份。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职工在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时,职工存在两个以上个人账户的,必须进行账户合并,最终保留一个账户。办理账户合并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合并账户为暂停缴费状态;
(二)合并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
(三)合并账户无重复缴费。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各单位上报《X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历史数据变更审批表》1份,社保部审核通过后报省社保局办理。
第三十条 养老保险单位参保证明的办理。
(一)各单位需要省社保局出具单位参保证明时,本单位社保部门应核实参保证明内容,经办人员持本单位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申请书,在社保部登记审核并加盖社保部印章后,到省社保局办理。
(二)各单位需要使用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财务票据时,本单位社保部门应出具使用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使用项目、用途、依据、票据险种、期间等内容。经办人员持申请书,在社保部登记审核后,社保部出具票据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印章,交由经办人员签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养老保险未在×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下参保的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当地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和经办要求,做好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集团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