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国内经营性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经营性公司的设立、运行、变更和注销管理,有效识别和防范有关风险,促进境内的市场开发工作,根据《×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股份公司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营性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为了进入市场,完成投标备案而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经营开发的非实体性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设立经营性公司的管理主体为设立公司所在区域的集团公司地区经营部,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原则上由所属地区经营部总经理兼任。
第二章公司设立
第四条经营性公司的设立以满足集团公司经营开发工作需求为前提,避免不必要的设置。
第五条设立经营性公司具体流程如下:
(一)区域主营公司或专业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市场开发工作需要或地方政府的要求,在认真组织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向辖区办事处提交设立经营性公司的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项及理由,并附《设立经营性公司申请表》、政府有关支持性政策文件或强制性要求、公司章程草案(须经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机构框架、人员编制及治理结构推荐人选等。
(二)辖区办事处签署意见报辖区内地区经营部签署审核同意意见,报集团公司经开中心组织充分论证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审 ……此处隐藏3521个字…… 等要求的实时变化,结合区域经营开发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对没有存在价值的经营性公司进行注销和清理。
第二十条经营性公司注销具体流程:
(一)经营性公司的管理主体填报《注销经营性公司申请表》报集团公司经开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展规划部并配合形成议案,经人力部、财务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和分管领导会签后,由发展规划部将议案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决策;
(二)集团公司形成决策意见后,由发展规划部会同人力资源部下达公司注销文件。
(三)经营性公司的管理主体根据集团公司决议及《公司法》等,办理注销事宜并报集团公司经开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解散公司的,由管理主体及时书面报告集团公司经开中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全额扣减管理主体当年经营性公司的维护预算,对管理主体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经营性公司被当地政府主管机构注销或造成投标受限的;
(二)因维护不力造成相关印章、资质、证照等资源丢失或损坏的;
(三)违规使用证照、印章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经营性公司名义从事市场开发以外业务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未履行本细则规定流程设立的公司,不纳入集团公司经营性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经开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