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信合作方风险警示管理办法
非诚信合作方风险警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审慎选择合作方, 避免与非诚信方进行合作,防范法律风险,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的风险预警管理,做到从源头把控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各全资子 公司、控股合资公司,参股合资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下 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建立非诚信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管理平台,定期更新预警制度,作为客商管理、合同评审、合同履行等经营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非诚信合作方风险警示管理应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应做好非诚信合作方风险警示管理工作,降低经营风险,提高预警机制,实现管理水平的优化和提升。
第二章 识别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 非诚信合作方识别
(一)在股份公司下发的《X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黑等级的企业和自然人。
(二)大宗物资贸易业务合作过程中,已经给各单位造成损失的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企业和自然人。
(三)大宗物资贸易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恶意拖欠, 且各单位需要通过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追索损失的企 业和自然人。
(四)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合作方恶意扩大损失,并采 取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追究各单位责任,获取不当利益的企业和自然人。
(五)在全国信用公示系统、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失信被执 ……此处隐藏1066个字…… textkey" href="http://www.cedoc.cn/" target="_blank">报告(专题报告应包括:需要合作的事实和理由、合作方资质、偿债能力评估、合作保障方案等),并在提起录入客商、合同评审时一并提交。
第四章 公布和解除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将非诚信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在集团公司内部网站“法律法规”版块中随时公布。
第十一条 已经在非诚信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的企业和自然人,具备了集团公司规定的合作条件要求,并有诚意继续合作,需要在名录中予以解除的,由各单位填报非诚信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解除表,经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从非诚信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解除,并同时报送集团公司客商管理部门可以准入客商管理系统或在客商管理系统中从E级黑名单解除,恢复客商身份。
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对解除情况,随时在集团公司内部网站“法律法规”版块中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