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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国企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2020-06-29 08:15:11财务审计
为加强集团公司票据管理,根据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某央企制定了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根据票据法、发票管理办法以及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票据分类:

(一)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三)其他货币资金票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等;

(四)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

(五)收据:财务收据。

第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财务票据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实行印鉴与票据分管制度。由出纳人员分管票据和本人的印鉴,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会计人员分管结算财务专用章 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印鉴。分管印鉴和票据的人员外出时,应将所分管的印鉴和票据交给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保管,严禁将印鉴和票据交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

第五条 印章 保管和使用人只能对已填写数据的票据上加盖相关印章 ,不得在空白票据上加盖印章 。建立印章 交接登记簿,按交接印章 时间、事由、印章 种类、负责人、代管人、经办人以及备注内容等填写。

第二章 支票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支票的管理,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取、使用及盘点的登记记录制度,按顺序号签发使用,使用完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如发生遗失、遇窃等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通知银行止付,同时 ……此处隐藏9966个字…… 要求开具红字发票或作废发票处理。

第六章 收据管理

第七十条 业务部门向供应商支付承兑汇票、支票等票据,必须及时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据,否则,财务人员可停办该单位的相关业务。

第七十一条 收到货款后,财务部负责开具收据,交接业务部门负责寄送收据。填写收据时,一定要准确完整地填写对方单位名称、摘要,经资金管理会计确认无误后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 。

第七十二条 收据不得重复开具,若已开出收据需换开,必须要求先将收据退回后补开。不得开具空白收据。

第七章 罚则

第七十三条 支票管理的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和履行职责,一经发现,未造成损失的,按不低于500元/次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将视损失情况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通报。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的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规范操作与履行职责,一经发现,未造成损失的,按不低于100元/次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将视损失情况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通报。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如果未按期承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集团公司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六条 发票管理的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和履行职责,一经发现,未造成损失的,按不低于100元/次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将视损失情况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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