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集团公司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D、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相关决策和部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监管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等精神,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金融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提高发展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持牌单位金融业务,即拥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业务许可证开展的业务,主要为产业金融板块持牌单位开展的信贷投放、同业拆借、金融租赁等金融业务。
(二)非持牌单位金融业务,即其他类金融业务或金融相关服务:
1.产业金融板块非持牌单位开展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票据票证、保险经纪、产业基金、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融资相.关服务等;
2.非产业金融板块单位开展的各项类金融业务,主要包括:私募基金、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融资相关服务等。
(三)金融相关投资业务:
1.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主要包括:新设或投资入股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业务单位等;
2.金融工具投资业务,主要包括:为配合自身主业拓展而开展的基金及信托等金融工具投资、为流动性管理而开展的低风险金融工具投资业务、其他金融工具投资业务等。
(四)金融衍生业务:
1.商品类衍生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
2.货币类衍生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第三条金融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主业、以融促产。基 ……此处隐藏5589个字…… p>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股份公司对各单位金融业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调研、检查及督导。资本控股集团应对产业金融板块其他单位建立常态化检查监管机制,并根据外部监管及股份公司要求对重点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监管。
检查结束后,应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并持续跟踪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被检查单位应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整改结果及时报送检查单位。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开展金融业务;
(二)开展金融业务负面清单列示业务;
(三)融资业务发生兑付违约情况;
(四)金融业务风险管控不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五)金融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六)信息管理及披露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七)风险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或造成重大影响;
(八)报告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总部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及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等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股份公司原有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