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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2020-05-03 08:30:20财务审计
大型央企下属单位众多,各级企业银行账号更是数不胜数,那么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就成了一个很重大的问题,今天我们这家央企就制定了自己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账户管理有效,保障资金运作安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企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公司”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所称“非法人单位”是指由法人公司设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指挥部、项目部等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单位在工程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及外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根据业务属性,分为信贷结算账户和非信贷结算账户,其中信贷结算账户是指企业因办理信贷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非信贷结算账户是指企业办理除信贷业务外其它结算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股份公司财务资金部及所属各级单位财务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授权

第六条开户银行范围

(一)财务公司是股份公司资金结算与归集的内部金融平台,各单位需要开立账户的,除财务公司无法办理的业务外,均应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

(二)已有外部银行账户的单位,账户发生业务能够由财务公司办理的,均应在财务公司开户并转移相关业务。

(三)确需在外部银行开立非信贷结算业务账户的,应在股份公司统一确定的外部非信贷结算银行范围内开立,并通过财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与确定范围内银行联网(以下简称联网银行),

股份公司将根据各单位及 ……此处隐藏3375个字…… 中国人民银行开户清册并开展账户清理检查工作,账户销户与收尾项目并账销号工作应结合推进,严控存量账户数量,及时清理闲置和冗余账户,避免因管理不善形成久悬账户等非正常状态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各法人公司应建立本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档案,持续跟踪监督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冻结、久悬、撤销等情况,定期进行备案银行账户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关注开户银行状况,定期清理排查开户银行风险情况,开户银行出现重大运营风险、严重负面舆情等情况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资金损失,并及时向股份公司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上级和同级审计、监察部门、财务资金管理部门有权对同级和下级单位的银行账户和资金安全进行查询、监管。

第二十四条发现未按本规定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及注销审批备案的、未按规定办理账户授权的、非法人单位未经审批或授权开立及使用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及网银密钥管理未执行内控要求的、因管理不善形成久悬账户等非正常账户状态等行为,应对有关财务资金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违规使用银行账户及管理不善发生银行账户资金损失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财务资金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和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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