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信访工作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有效促进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工作办法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工作考核对象:纳入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的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信访工作考核周期与年度绩效考核周期一致。根据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的相关管理规定,信访工作考核纳入重大负面事件考核范围,以5分为上限值进行扣减。
第四条 信访工作考核考量依据:
(一)综合考虑信访事项的数量、规模;
(二)综合考虑信访事项的影响、后果;
(三)综合考虑信访事项的处置效果、质量;
(四)综合考虑到国家部委、驻外使领馆、地方党政机关、业主单位、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的上访情况。
第五条 信访工作考核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周期提交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到国家部委、驻外使领馆、股份公司的上访事项,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绩效扣分:
(一)涉访单位不及时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事态蔓延、升级、失控的,每一起对涉访单位扣1分。
(二)5人及5人以上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每一起对涉访单位扣1分。
(三)到驻外使领馆的上访事件,每一起对涉访单位扣2分。
(四)其他严重情形,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相应的分值。
第七条 到业主单位的上访事项,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绩效扣分:
(一)处置不及时、处置不 ……此处隐藏1895个字……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报告集团公司的,每一起对涉访单位扣1分。
(四)其他严重情形,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相应的分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涉访单位年度信访工作考核全部分数:
(一)因信访问题导致涉访单位领导、集团公司领导被股份公司予以约谈、诫勉等形式问责的;被国家部委、地方党政机关、业主单位等勒令问责的。
(二)到驻外使领馆的上访问题,导致国家外事部门介入或造成国际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企业声誉的。
(三)因信访问题处置不到位、解决不彻底破坏企业市场环境,严重制约正常的经营承揽的。
(四)因信访问题导致企业被各类媒体进行负面宣传报道,严重抹黑企业形象、伤害企业信誉的。
(五)其他经集团公司综合认定损害企业利益和信誉的严重情形。
第十二条 上访人员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上访的,按照前述条款确定的扣分最高的事项认定,不作重复扣分。
信访人就信访积案问题的上访,除符合前述条款规定的扣分事项外,对涉访单位不作扣分。
第十三条 多个单位涉及同一信访事项的情况,对涉访单位分别按照前述条款规定的扣分事项进行绩效扣分。
第十四条 涉访单位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信访人恶意或无正当理由上访的,对涉访单位免予绩效扣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所属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当年信访工作考核覆盖全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