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市法院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主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参照《中共XX市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结合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法院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方针路线政策的情况。
(二)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市法院党组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
(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完办事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中央、省委、市委指定的内容。
(六)省法院指定的内容。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条 市法院党组班子 ……此处隐藏2260个字…… 。参会人数达不到市法院党组总人数三分之二,不能开会。不能出席会议的市法院党组同志,其发言提纲由其他到会党组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市法院主要负责同志及时向缺席党组同志转达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确定部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市法院党组班子及党组同志个人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集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天,保证每名党组同志有充分的发言时间。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以党组文件形式向省法院政治部,市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同时抄送市纪委。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基本情况、会前准备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会议主要收获等。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后,市法院党组班子和党组个人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查摆出的主要问题,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落实台帐,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
第十四条 对适合通报的会议内容和整改措施,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向机关党委和干部群众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班子集体领导、成员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