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管理工作,推动合作协议及时有效落实,提高集团公司战略合作质量,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监管规定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管理规定、公司合同管理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区域指挥部、各事业部、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称“协议”)是公司基于企业发展需要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组织经初步磋商,对合作方式、合作领域、工作机制等方面达成初步意向,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违约责任安排的意向协议、框架协议、备忘录等文件。协议管理是指协议评审、签订、备案、履行、督办、变更、终止等行为。
第四条 协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优势互补、保守秘密、闭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分级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分别对各自签订的协议负责。
第六条 集中管理。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负责制订和修订涉及协议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协议进行集中备案管理,收集、汇总、上报股份公司本企业年度协议管理情况,通报集团公司协议落实情况。
第七条 分头实施。集团公司主责业务部门负责组织业务洽谈、资信调查和协议的起草、评审、签约(需根据授权)、履行、督办、变更和终止等工作,定期向公司有关会议汇报执行进 ……此处隐藏5112个字…… ass="western" style="text-indent: 0.41in; margin-bottom: 0in; line-height: 0.39in">(四)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
(一)公司应当客观、充分披露本指引各项内容,不得选择性披露。如无法披露的,应当逐项说明原因,并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二)公司应当审慎判断合作事项的相关进展或重大变化,并根据一致性原则,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签订后续协议、协议变更、协议中止、协议终止、协议履行出现重大障碍、协议履行完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