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集团公司内部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顺畅、公平、诚信的内部经济秩序,维护集团公司各级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股份公司相关要求以及《X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办法》、《X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内部债权债务”是指纳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单位之间因各类交易、重组等原因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各单位因内部资金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依据《X公司内部调剂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内部债权债务应遵循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规范核算、守约结算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是内部债权债务的责任主体,债权方的责任是清收,债务方的责任是清偿。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分类和组织管理
第六条 内部债权债务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的内部承建与分包;
(二)物资的采购及物流服务;
(三)设备的采购、销售及内部调拨;
(四)物资设备租赁;
(五)内部重组;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内部债权债务的日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内部债权债务相关规定,组织、指导、监督各单位内部债权债务管理工作,并对因资金拨付形成的内部债权债务纠纷进行组织协调。
……此处隐藏4112个字…… 偿的债务,应由债务方出具《不能清偿内部债务理由书》,并附支持性资料。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不能清偿内部债务理由书》所述的内容,涉及资金支付问题的由财务管理部裁定;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内容的,由债权方报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裁定。(四)债权债务方未派人员参加集中清算工作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务申诉及清算;对无争议的逾期内部债权债务,债务方无任何理由不签认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以回复的,集团公司将予以强制清算。
(五)清算以集团内直管项目、各子(分)公司为主体,各单位应在集中清算5日内将内部债权债务清算统计表签认后交至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内部债权债务清算款的处置
(一)各单位因清算事项形成对集团公司的债务,将纳入各单位的上缴款指标,按照《X公司上缴款管理办法》规定时间上缴集团公司。
(二)各单位因清算事项形成对集团公司的债权,依次抵减上缴款、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剩余债权留待以后年度抵扣。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债务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上缴资金,执行《X公司上缴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扣减其年度兑现考核分值。
第二十七条 清算后未按规定向集团公司上缴资金,或一年内通过集团公司清算3次及以上的债务单位,依据《X公司内部调剂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扣减债务方信用评价分值,降低债务单位信贷额度,上浮贷款利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