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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外部不良债权清收处置管理办法

2018-07-23 22:42:37企业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公司外部不良债权清收效果,加快集团公司不良债权处置步伐,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外部不良债权清收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公司外部不良债权清收效果,加快集团公司不良债权处置步伐,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鲁国资财监〔2013〕1 号)、《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兖矿集团发〔2014〕343 号)、《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两年清欠攻坚集中行动”的实施意见》(兖矿集团发〔2018〕24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债权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外部逾期款项:

(一) 债务人欠款账龄满三年,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无法恢复时效的;

(二) 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法追究企业开办单位或股东责任的;

(三) 债务人已破产,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法院依法下达破产终结裁定的;

(四) 债务人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且其遗产不能清偿债务的;

(五) 债务人欠款数额较小,继续清理所需成本明显高于可回收金额的;

(六) 债务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七) 符合不良债权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不良债权清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合规、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良债权的清收处置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合法合规的程序执行。加快不良债权清收,应以最终实现欠款回收为目的,做好清欠成本和收益 ……此处隐藏11509个字…… 一) 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不良债权清收处置事项,放弃单位应有、应得权益的;

(二) 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泄露单位商业秘密,致使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 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抬高他人债权价值或故意压低我方债权价值的;

(四) 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账务处理

债务人偿还欠款、已实施债务重组或已采取转让、移交方式清理的,应及时完成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

债权单位应做好不良债权清理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后续配合义务履行完毕后,将有关资料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档案资料应包括:权利证明文件(如买卖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权利证明等)、权利维护证明文件(如判决书或裁决书、调解书、执行文书、还款协议、催收证明等)、委托竞标时的委

托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如有)、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如有)、不良债权委托清收(转让)协议、债权清收(转让)价款入账凭证、资产交割确认函、债权转让方案、转让方案批复等。

第三十六条 债权单位应确保不良债权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清收处置程序的合规性,自留档案资料原件,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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