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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

物贸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9-04-11 08:53:31企业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程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升会计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服 务于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T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升会计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服 务于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 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等有关标准, 结合集团公司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会计档案管 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 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 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 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办公室主管本系统会计档案工 作,对本系统会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管理本单位内的 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单位内会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所属各单位应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 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 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六条 会计档案工作应满足企业发展需求,运用现代技术 和管理方法,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二章 会计资料的归档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 定期将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附件 1)、“会计档案保管目录”(附件 2),待保管期满后与会 计档案一并移交至档案部门保存。

第八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 务管理部门临时保管 1 年,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因工作需 ……此处隐藏9996个字…… />第三十四条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 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 续。

第三十五条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 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 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 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 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 管。 第三十七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 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一)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 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二)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 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18-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上签名或盖章。 (三)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单位财务 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三十九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 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各单位档案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物资集团财务部、办公室档案科负责 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XXX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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