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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2022-12-04 20:50:50财务审计
为进一步提升产权登记工作质量,结合近年来国资委、总部集团对产权登记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按照总部集团产权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集团”)对锦鲤公司本级及锦鲤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锦鲤公司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具体登记范围包括:

(一)锦鲤公司本级。

(二)锦鲤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各级法人企业及其投资参股的企业。

(三)锦鲤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并视为子企业管理的境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的企业。

(四)锦鲤公司视为子企业管理的各级事业单位。

(五)负责管理总部集团指定托管给锦鲤公司或指定让锦鲤公司代管的企业的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第五条登记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应当在

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锦鲤公司负责登记企业产权登记的监督和管理。锦 ……此处隐藏4794个字……

第三十一条产权登记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是指办理产权登记时填报的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电子档案是指产权登记系统中记载的产权登记相关信息。

第五章产权登记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锦鲤公司对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产权登记企业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三)未按规定及时提供各项产权登记合规性资料,并未按要求出具《产权登记业务承诺书》;所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蓄意提供虚假资料。

(四)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整理产权登记档案资料并归档。

(五)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各项产权登记数据分析、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及年度工作报告等文件资料。

(六)未按规定对相关经济行为进行整改。

(七)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锦鲤公司本级及所属其他非法人资格经济组织,不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锦鲤公司资产权证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0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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