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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功能性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2-05-23 23:37:52企业管理
央企功能性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所属功能性子公司管控力度,持续规范管理,明确审批流程,有效提升发展质量和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功能性子公司是指为完成特定任务、实现具体目标而设立、与长期存续的实体性企业有较大区别的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投资平台公司、经营承揽公司和项目公司。

投资平台公司是指为解决地方政府税收留在当地、产值入统要求以及区域总部开展经营活动、运作高端投融资项目需要而设立的公司(不包括解决区域总部人员归属而设立的平台公司);

经营承揽公司是指为参与项目投标或经营承揽需要,满足当地政府或业主要求设立的非实体性公司;

项目公司是指为实施投资、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等各类项目需要,满足当地政府或业主产值入统、纳税等要求设立的临时性法人单位;根据实施项目类别不同,项目公司进一步细分为投资类项目公司、房地产类项目公司和工程施工类项目公司。其中,工程施工类项目公司为非实体性公司。

第三条 功能性子公司按照“统一规范,分类管控;业务导

向,精简高效;依法合规,权责对等;功能固定,严控人员,完成撤销”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J总部、各区域总部,各集团公司、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功能性子公司设置审批

第五条 功能性子公司设置审批程序

(一)投资平台公司

J所属 ……此处隐藏1821个字…… 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移交时间及时准确录入J机构管理系统。项目公司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注销,严禁将项目公司变更为长期经营的子公司。

2.项目公司名称原则上不允许使用“J、T建、铁建”等字号,确需冠名的,报J审批。

3.项目公司不参与J组织的三级公司相关评选活动。

4.工程施工类项目公司不增加管理费用,不单独配备人员,原则上与项目管理机构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5.工程施工类项目公司仅承担项目产值入统、税收缴纳、工程价款结算、开具发票等职能,不得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6.工程施工类项目公司数量要适度控制,坚持集约化发展,结合政府需求和市场实际,将更多资源、要素向优势区域、优势项目集中,优化区域布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J发展规划部对各单位功能性子公司管理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预警,适时组织检查,提出改进和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J发展规划部将通过J机构管理系统对项目公司进行分类统计,及时掌握即将完工和移交的项目,在项目结束前一个月内,督促各单位启动项目公司的注销工作。

第十三条 J发展规划部对投资平台公司和经营承

揽公司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督促各单位启动公司的注销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集团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原则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功能性子公司管控细则并报J发展规划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J发展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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