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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能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1-09-17 10:51:25财务审计
三峡能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或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审查被担保人资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要求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共同担保,或以其持有的资产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公司为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此处隐藏3503个字……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承担的风险大小、损失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公司任何个人,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如由于其无权或越权行为签订的担保合同,根据法律法规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公司有权向该无权人或越权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出对外担保决议,致使公司或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公司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二十八条因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致使公司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有权向其追偿,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资产财务部门负责起草或拟定修订草案,经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发布并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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