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文库

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法律合规

法律合规

新兴际华大宗物资风险业务清欠费用开支与奖惩暂行办法

2020-03-29 22:07:07法律合规
因大宗物资风险业务而形成的逾期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和存货(无实物)等核算项。

为进一步加大集团公司大宗物资风险业务债权的清收力度,提高清欠人员积极性,结合集团公司当前大宗物资风险业务清欠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债权是指因大宗物资风险业务而形成的逾期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和存货(无实物)等核算项。

第二条大宗物资风险业务清欠奖励,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清欠团队,采取“一案一议,项目管理”的原则,根据清欠难易程度,对项目清欠团队进行奖励。

第三条各清欠项目确定直接责任人、现清欠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必须配合清欠工作,清欠责任终身制,并依据清欠效果确定后续追责。

现清欠负责人是指当前对该债权负责进行清欠的团队负责人。

各项目须组建项目清欠团队,鼓励各级人员积极申报,可以跨部门、跨区域组建团队。清欠团队可以是本单位的任何人员,也可以是本单位人员与集团公司内其他单位人员组成的联合团队。全体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

每个清欠团队指定1 名现清欠负责人。各清欠项目直接责任人、现清欠团队人员由各单位上报。由清欠团队负责人签订大宗风险清欠责任状。一案件一团队,限期一年,季度有动态、半年有效果,一年见成效,如清欠过程中没有实质进展,则该项目清欠团队可据实予以撤销。清欠团队成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可随意更改,如更改,需上报集团公司大宗风险业务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清欠团队以日报、周报、月报(文字材料)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各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章奖励方案

第四条清欠项目直接责任人原则上不予奖励。如项目款项收回本金未收回利息 ……此处隐藏3504个字…… 元之间,则按不超过20 万元列销;如项目债权金额低于1000 万元,则按不超过10 万元列销。

A 类、D 类费用在项目现清欠负责人兑现奖金时,从奖金总额中扣除,再进行奖金的分配、发放。

第十七条2016 年1 月1 日后产生的B 类、C 类费用在兑现清欠奖金时,从回款金额中扣除,再进行奖金的分配、发放。

第十八条清欠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费用由各债权单位列销。

且费用和票据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各项费用管理规定和要求。

所有清欠相关的费用均要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如超预算需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进行预算调整。

第五章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成立大宗物资风险业务清欠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领导及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律合规部。办公室主任由法律合规部部长担任。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中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核各项目回款性质,并依据各单位奖励方案,上报大宗物资风险业务清欠领导小组,确定奖励实施方案;

(二)财务资金部负责审核资金回款及相关费用;

(三)纪委负责监督奖励评定过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大宗物资风险业务清欠过程中,如企业人员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则相应法律责任由其个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制定大宗物资风险业务相关的其它奖励细则,本办法下发后的清欠回款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司大宗物资风险业务清欠费用开支与奖惩暂行办法》废止。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