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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抵押贷款问题调研报告

2018-01-01 00:00:00其他报告
篇一:《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篇一:《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此处隐藏9188个字…… 个赋予”,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2.3 成都市试点先行

2009年,成办发[2009]59号文件,涉及了“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

2010年12月10日,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

2014年1月初,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省农业厅等联合下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先期选择成都市(温江区)、德阳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抵押贷款问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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