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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央企国企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2020-07-08 09:12:45人力资源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公司人力资源基础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地保护和使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服务,央企国企制定了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基础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地保护和使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股份公司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全面地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也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单位人力资源(党委干部)部门(以下统称“人力资源部”)为人事档案归口管理部门,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集团公司机关员工和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管理,各全资子公司(下同)其他员工的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授权各子公司管理本公司管理权限内全部员工的人事档案,并进行日常维护、更新、查阅、转递、移交等管理工作。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五条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六条人事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人事情况的材料构成。

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考核、考察及鉴定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材料;各类……此处隐藏7724个字…… p>

(六)调查研究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和修订有关规章制度,搞好档案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七)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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