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领导人员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程局某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人员交流,是指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任对领导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交流方式
(一)纵向交流: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与所属单位之间。
(二)横向交流: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之间,所属单位之间及单位内部岗位之间。
第四条
交流对象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因干部培养锻炼需要交流的。
(三)在同职级、同岗位达到交流年限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条
子公司领导人员在同一个单位任正职满9年的,必须交流或退出现任岗位;在同一岗位上任副职满9年的,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或轮岗。同一单位的领导人员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六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任职满6年的,必须交流或退出现任岗位。纪委书记的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集团机关部门副职以上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第八条
领导人员不宜频繁交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一)离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
(二)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 ……此处隐藏994个字…… 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集团公司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十二条
跨地区、跨单位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等。
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不得指定交流人选;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
第十四条
交流人员应服从组织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调动、交流决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工程局监〔2013〕46号)等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干部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领导人员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六条
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促进领导人员健康成长。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领导人员,应当有计划地交流到情况复杂、条 件艰苦、困难较多的单位、集团公司重大项目等重要岗位锻炼。
第十七条 交流人员调入、调出单位应充分关心其工作、生活,帮助解决交流任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异地交流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交流人员本人每3个月可休假1次,每次不超过5天(含双休日及路途)。
第十九条
交流人员所在单位应配合集团公司党委干部部(人力资源部)及时跟踪了解交流人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干部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