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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

工程局子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结果复核审计办法

2020-05-13 10:45:22财务审计
绩效考核是对照工作目标或绩效标准,评定员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职责履行程度和发展情况,并将评定结果反馈给员工的过程,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结果复核审计办法作为提高企业和员工绩效的重要工具显得越来越重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结果复核审计,发挥绩效考核激励约束作用,客观、公正地评价各二级法人单位经营业绩实现情况,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XX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XX有限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XX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复核审计(简称绩效审计)以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部委的政策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子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绩效合约》相关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以及公司经营部、财务部等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为主要标准,遵循谨慎性原则开展。

第三条 绩效审计以纳入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范围的各单位为审计对象,复核期间为自上次绩效复核审计截止日期至本次审计年度的期末。绩效审计的方式可采取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或专项审计相结合,复核方法采取抽查复核和全面复核的方法。

第四条 绩效审计的审计期间根据公历年确定,分年度绩效审计和任期绩效审计两种形式。若单位负责人任期考核非整年度,其任期考核期间界定参照该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原则进行。对于单个项目的跨任期盈亏界定,可按项目完工进度百分比,与当期确认的收入配比的原则分摊到前后任期。

第五条 绩效审计原则上在三年任期内进行一次,可与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开展,对风险资产存量较大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安排审计,及时核实其经营变化情况。对于在三年任期内已开展过绩效审计的年度,一般不再重新审计,但若存在重大调整事项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复审。

第二章 复核内容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根据谨 ……此处隐藏4000个字……

4.审计结论、调整意见和建议。

报告要列明复核期间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并对被审计单位上一次绩效复核报告的主要情况进行说明,至少包括上一次绩效复核期末的净风险资产金额。

第二十一条 遇有会计信息失真、审计范围受限并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应中止审计并及时报告。

对于存在争议的事项,要取得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书面反馈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计组研究后作出书面反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公司统一部署完成相应的审计配合工作后,形成的审计资料要及时提供给审计组或抄送股份公司审计监事局,作为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计认定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复印件一并提交给绩效考核部门,绩效考核部门应将绩效考核复核审计结果的应用情况向审计部门反馈。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要及时反馈审计中发现的实质性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的进展变化情况和重大风险事项的发展控制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应当保证绩效审计的有效开展。对于阻碍审计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提供虛假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审计部门将根据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对第一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并在股份公司内部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办法(细则),组织开展绩效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X有限公司审计监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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