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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工程局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2020-05-13 15:55:10人力资源
像工程工程这样的工程企业,长期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面,会引起职业疾病,该公司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防治、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员工创造有利于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治、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员工创造有利于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股份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国内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面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

第四条 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 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规章 制度建设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成立以企业主管领导为主任,人事、生产、计划、财务、安全和工会、社保、法律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企业内部重大健康管理问题的决策,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承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及投诉;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 ……此处隐藏5625个字…… 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员工,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上级职业卫生相关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贵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六)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考核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股份公司和所属单位对下一级单位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合规的单位进行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对员工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或者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与处罚,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给予降职、撒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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