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审计师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总审计师制度体系,激励总审计师主动担当、有效作为,提高总审计师履职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总审计师在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提高监督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总审计师工作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
第三条 总审计师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以责定评、注重实绩、奖惩分明、简便易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公司成立总审计师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原则上由公司有关领导,审计监事部及相关部门人员和二级单位总审计师组成。
第五条 总审计师考核作为加强总审计师管理的重要抓手,由公司审计监事部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考核工作方案,按照体现政治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合理设置考核内容指标、权重和各等次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报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内容等次
第六条 总审计师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涵盖德、能、勤、绩、廉等内容,重点考核政治素养、履职能力、任务完成、工作成效、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
(一)政治素养方面主要考核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思想政治素质提升情况,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及公司决策部署等情况;
……此处隐藏1184个字…… 师岗位要求,责任心缺失、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一定影响。
第四章 方法程序
第八条 总审计师考核以书面述职报告和现场述职测评相结合方式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股份公司同意,可采用书面述职方式进行。考核方法注重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九条 总审计师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审计师述职,考核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进行提问和质询;
(二)股份公司领导和总审计师就述职情况进行综合点评;
(三)考核小组成员填写总审计师考核情况评分表;
(四)向总审计师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小组对总审计师考核结果抄送本人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并作为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较差的总审计师,由考核小组组织诫勉谈话。连续两次考核结果较差的人员,考核小组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岗位调整和解聘的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监事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