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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2022-05-24 00:04:59战略规划
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D、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指引。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运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 

(二)坚持权益对等。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保证国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切实保护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实现共同发展、共担风险。

(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 ……此处隐藏18415个字…… 时扣除;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等,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关于土地处置支持政策。

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处置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等相关规定办理,主管部门对拟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提出的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等申请,将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拟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拥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和改革需要,分别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规划用地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事项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涉及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八、附则

中央及市政府、市国资委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制定所监管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本指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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