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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工程局专家管理办法

2021-04-12 11:56:33人力资源
为了适应X公司以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驱动的发展要求,健全和强化专家队伍建设,全面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X公司以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驱动的发展要求,健全和强化专家队伍建设,全面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专家是指在X公司工程技术和企业管理领域实践经验丰富,有一定学术造诣,且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根据专业类别不同,分为工程技术专家及综合管理专家。

  工程技术专家的专业范围是指从事科技研发、技术管理、安全质量、物资设备、试验检测等工作的相关专业。

  综合管理专家的专业范围是指从事财经税务、经营开发、投融资、法律合规等工作的相关专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评选组织

  第四条 成立公司专家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兼任,委员会副主任由总工程师兼任。成员由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专家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

  第六条 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专家评选方案的制定及专家评选与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参评人选资格审查并向委员会提交候选人名单,负责组织实施专家评选、专家考核等工作的组织与落实。

  第三章 专家的评聘

  第八条 评聘范围:公司范围内在岗人员。

  第九条 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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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专家的基本待遇参照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正职的待遇标准核发。

  兼职专家在日常所聘岗位待遇的基础上,按月发放专家津贴。

  对专兼职专家任期期间课时超额部分发放授课酬金,授课酬金按照《ZTY局集团有限公司培训酬金支付标准及竞赛奖励标准》ZT一人【2018】161号文中高级内部培训师课酬标准,经考核评议后发放。

  专兼职专家的各项待遇、津贴全部列支科研经费。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年薪制和离开公司实际工作岗位的专家,不再享受专家津贴及课酬。依据本办法产生的专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不享受公司原专家及专家委员会委员相关待遇及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情况属实的,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解除专家称号:

  1、提供虚假资料、窃取他人学术或科技成果的。

  2、造成重大技术失误或责任事故的。

  3、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再适合担任专家职务的。

  4、本人申请,不愿继续担任专家职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党纪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或受到政纪降级、撤职处分的。

  6、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后备专家

  第二十六条 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应积极从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培养、选拔青年技术骨干列入后备专家进行培养,使公司后备专家队伍形成层级化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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