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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中化某公司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04-06 14:24:19公司治理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公司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债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发布,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持续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监事决议公告、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禁止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

……此处隐藏8451个字…… 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进行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营管理者积极支持董事长做好信息工作。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长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要求披露信息。

(四)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代为履行董事长的信息披露责任。

(五)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信息,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于信息披露实行责任追究制。信息提供者按信息采集者的要求提供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信息采集者保证按规定利用信息,并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三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有关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规定内容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条 公司审批通过后,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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