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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采购结算不规范 结清本金仍担责

2020-08-02 09:11:38法律合规
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发现日常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降低诉讼风险。

  【典型案例】

  采购结算不规范 结清本金仍担责

  【基本案情】

  Z公司因建设铁路项目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常州A公司为项目的钢材供应商。双方于2011年6月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为: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与买方按月签订对账明细确认各期欠款金额;各期款项应于对账明细签认后30日内支付全部金额的95%,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于供应结束后6个月内无息支付。合同还约定付款方式包括电汇、承兑汇票支付等。

  A公司随后开始向Z公司供应钢材,至2011年10月,共计供应钢材13122.6吨,货款总额为6615.7万元。Z公司过程中根据资金状况不断地付款,于2012年6月18日将前述货款总额支付完毕。

  本金结清后,A公司认为过程中Z公司长期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导致其资金链断裂,造成了巨额损失,数年间不断向Z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协商未果后,A公司于2016年8月向江苏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Z公司赔偿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逾期付款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暂定1708万元(具体主张至款项付清时止),其中包含:①因Z公司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6月18日合同履行期间逾期付款导致A公司资金链断裂所支出的财务费用、经营管理费用、借款费用,具体以鉴定意见为准;②Z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支付完本金之后至今因不履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给A公司造成的财务费用、经营管理费用、借款费用,具体以鉴定意见为准;③因Z公司逾期付款导致A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Z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并出具的审计范文本签订合同。确因业主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的,应当重点关注违约责任是否较重、违约金是否存在上限等问题。本案中合同未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审判实践中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50%,若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使用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同时约定违约责任上限则可大幅降低违约责任。

  ④过程化解合同风险,提高证据管理意识。合同履行存在违约的,应当在过程中双方分歧不大时签订谅解书、补充协议、在月度结算时增加免责约定等形式进行“消化”风险;对前述资料应当重点、专人保管,必要时以物资档案的形式进行留存,避免项目后期发生诉讼而对免责的主张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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