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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内部分包应谨慎 借款责任公司担

2020-08-02 09:13:15法律合规
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启示日常工作中的法律风险,以便及时堵塞管理漏洞,规避法律诉讼风险。

  【典型案例】内部分包应谨慎 借款责任公司担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刘某、张某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邓某代表甲公司某项目部向其借款的行为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请求甲公司给付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2009年5月,甲公司某项目部与A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滑坡治理工程和部分护坡及排水工程分包给A公司。A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简称为甲公司工程一队,邓某为一队队长。双方在合同上加盖了A公司公章、项目部的公章和甲公司内部合同专用章。2009年7月,A公司与刘某、张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刘某、张某。由于A公司邓某与刘某、张某在借款问题上发生纠纷,刘某、张某认为自己是实际施工人,以甲公司项目部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甲公司项目部与A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内部承包;(2)邓某的借款行为是否代表甲公司。

  【处理过程与结果】

  甲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又被驳回,再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裁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中,对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认定。一审法院认为:

  (1)甲公司一队作为甲公司某项目部的内设机构,其与甲公司某项目部之间建立的是内部承包合同关系。首先,邓某被任命为甲公司一队的队长,邓某的行为理应视为代表甲公司一队的职务行为:其次,A公司虽在名义上作为合同乙方与甲公司某项目部签订了《建设工程 ……此处隐藏3227个字…… 法有效,必须严格审查劳务队伍的真实性。严格审核劳务队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有效性,必要时,要求对劳务队伍现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通过公证强化劳务队伍主体的真实性。

  2.谨慎将分包方按照内部作业队编号管理。内部作业队是建筑施工企业为满足施工管理需要设立的生产机构,与施工企业是上下级关系。外部分包方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承发包关系,是平等主体。为满足业主检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要求,有些施工企业将外部劳务队伍编人内部作业队、作业班组,对内作为内部分包进行管理并刻制带有企业名头的印章。有的劳务分包方滥用内部管理机构编制,用内部管理结构名称对外进行经济行为,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带来风险。施工单位应规范内部分包管理,严禁内部分包的作业队将工程再进行分包,也不得允许内部作业队与外部施工队伍采用合作等方式规避分包,更不能将外部作业队作为内部作业队进行管理并刻制带有企业名头的印章。

  3.加强劳务队伍对外经济行为的监管。要加强对分包方对外经济行为的监管,禁止分包方以总包方项目部或总包方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济行为,一旦发现分包方以总包方名义对外进行经济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在分包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对分包方的这种行为予以重罚。同时,要通过普法宣传、法律培训提高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三流一致”原则,向分包合同主体单位账户付款、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发票,不接受分包单位的委托向个人账户付款,避免因付款、发票不规范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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