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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细则

2020-07-25 07:12:18人力资源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集团公司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保障职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集团公司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根据股份公司《关于保障职工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保障职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细则

一、保障目标

各公司要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杜绝职工工资拖欠现象。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必须严格按期足额支付到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导致无法足额支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在征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和劳动者本人同意后,方可暂时延期支付,延长期不应超过单位所在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暂时延期支付期间最低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浮动工资部分,要结合本单位效益和本人工作业绩据实核定,做到能增能减,稳妥适度,并合理安排支付计划。请各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堵住漏洞,并于2020年春节前整改完成。

二、保障措施

集团公司及各级法人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责任,抓好落实。各公司要严格执行本单位工资制度,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依法合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集团公司负保障监督责任,通过财务共享中心、财务报表、劳资报表等财务、薪酬管控方式,加大各公司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力度。

是否拖欠职工工资将纳入当年子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出现较大范围拖欠职工工资3个月及以内的,暂扣子公司主要负责人5%绩效薪酬;拖欠职工工 ……此处隐藏638个字…… 财务共享中心、财务报表、劳资报表等财务、薪酬管控方式,加大各公司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力度。

是否拖欠职工工资将纳入当年子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出现较大范围拖欠职工工资3个月及以内的,暂扣子公司主要负责人5%绩效薪酬;拖欠职工工资3个月以上的,暂扣子公司主要负责人10%绩效薪酬,待职工工资拖欠情况解决完毕后方可予以补发。

将是否拖欠职工工资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存在拖欠职工工资且未解决完毕的单位、单位领导班子、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称号,不得推荐参加上级单位评优评先。

落实国资委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子公司负责人、集团总部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负责人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适当降低。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管理部门,负责加强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设立工资拖欠举报电话:×,举报邮箱:×,联系人:×。

三、纪律要求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审计、巡察、工会等有关部门形成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加强监管,形成合力,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将保障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保足额缴纳纳入检查、巡察、审计范围,严肃纪律,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坚决杜绝各类工资拖欠及社保缴纳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对因领导不力、工作不力、配合不力、推诿扯皮等原因导致长期大额大范围拖欠职工工资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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