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篇一:XXX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厂办大集体)
XXX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
(参考格式)
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市政府《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佳政办发201418号)的文件及市人社局关于《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实施办法》(佳人社发2014238号)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主要问题,不纠缠历史旧账; (二)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充分考虑职工、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三)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程序规范,有情操作。 二、职工安置时点及人员构成情况
职工安置时点。按照省政府对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间要求,确定以2012年12月31日为本企业职工安置时点,既2012年12月31日与本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为本次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对象;职工工龄、社会保险及债务统计以此日期为截止日。
截止2012年12月31日,企业在册职工人,其中:在岗职工人,下岗职工人;男职工人,女职工人。在册职工中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工伤(或职业病)职工人。本次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人。企业有离退休人员人。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在册职工安置。对于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册职工,本企业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册职工,本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接续 ……此处隐藏9996个字…… 制职工能否领取一次性安置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曾出现了合同制职工要求与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样,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情况,其依据是1998年劳动保障部在对山西省劳动保障厅的一个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目前该文件已废止,不能再作为合同制职工要求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依据。
4.关于混岗工的认定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处理:对这两类人员的处理是11号文件开的一个政策口子,目前其他政策包括新制定的行业政策没有相应规定。对于混岗工的认定,在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中已予明确,主要应把握好1992年这个界限。应该注意,集体企业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混岗工范围。这里讲的集体企业是随同关闭破产矿山所属的集体企业,而不是其他的集体企业。对集体企业职工安置问题,33号文件也只提出了由当地政府按有关法规负责安置,59号和10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解决办法。
5.关于工伤(职业病)人员的鉴定与待遇: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规定,资源枯竭矿山的工伤职工,应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目前的政策中,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其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或旧病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职工工伤保险问题、对266号文件实施以前,已成为工伤的人员如何鉴定和享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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