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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办法

2024-02-09 08:38:40人力资源
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办法

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委厅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委厅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XX省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目标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标绩效管理考评按照围绕重点、目标引导,规范管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整体提升,公正评价、树立导向的原则,对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岗干部职工的职能绩效、党风廉政、个人勤政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目标绩效管理考评范围: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委厅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委厅绩效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明确一名处级干部分管,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第二章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绩效考评分为单位绩效考评和个人绩效考评。

第六条单位绩效考评包括职能绩效目标、机关建设目标、专项工作目标、民主评议、领导评价和加减分项。

职能绩效目标包括各单位承担的上级年度工作要点和重大决策部署等任务、委厅全年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各单位根据"三定"方案明确的岗位职责。

机关建设目标指各支部(总支)承担的年度机关建设目标任务,此目标由机关党委根据本年度省委、省政府对各部门提出的共性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和作风建设要求制定。

专项工作目标包括各单位承担的省委、 ……此处隐藏5580个字…… 励作用。

第十五条根据绩效等次实施差异性奖励政策,委厅绩效办拟定年度目标绩效奖金分配办法,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目标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党建考核、评选评优和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学习培训以及实施其他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单位年度考核工作与目标绩效考评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兼顾。

第十八条单位年度考核等次与年度目标绩效考评结果相结合。其中,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等次也为"优秀"。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单位,年度考核为"一般"等次。

第十九条个人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在年度考核时,各单位个人"优秀"等次比例按15%确定,优秀单位比例可提高5%。优秀个人从年度目标绩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人选中通过民主测评的方式确定,并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或"合格"。

(三)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得分在60分至70分之间的,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

(四)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得分不足60分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列举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厅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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