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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临时工管理规定

2022-06-07 15:13:57人力资源
聘用临时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临时性用工管理,充分调动临时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做到“合理用工,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合公司各单位直接使用的临时工。

第二章 临时工招聘原则

第三条 临时性用工统一纳入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范畴,各单位使用临时工,必须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用工计划,不得使用未经公司审批的临时工。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须签订和完善劳动合同等手续。

第四条 使用临时性用工必须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施工生产管理和服务的需要。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和人数。

第五条 各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用工,单位领导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不适合使用临时工的岗位,不得聘用临时工,保证合同制职工优先上岗。

第六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临时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工作内容、使用条件、使用期限,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使用。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需填写临时用工登记表,解除合同后也应及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禁止招用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招聘男50 周岁以上、女45 周岁以上人员。专家级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体力劳动者年龄要求从紧。

第八条 临时工用工单位招聘时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章 临时工招聘程序

第九条 用工单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公司或公司委托用工单位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临时工本人填写临时工审批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此处隐藏1551个字…… 放薪资。

第十七条 临时工休假待遇。国外聘用的本科及以上临时工工作满一年休假一次;聘用本科以下临时工,工作不得少于两年休假一次,假期30 天(含路途),休假期间发基本工资,可按实际路途报销一次交通费。

第十八条 临时工聘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费自理,国外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将做出相应处罚。

1.招聘临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2.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私自签订合同招聘的;

3.合同到期未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擅自续签的;

4.未按照公司规定私自提高临时工工资待遇的;

5.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以上行为,发现一起,对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处以三千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合同解除

第二十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者,劳动关系自然终止。需要续签聘用的,必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及公司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一方要求解除、终止原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无法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应予与解除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和临时工在合同期或解聘时存在劳动纠纷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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