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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国企董事会议案管理细则

2022-02-08 07:29:11公司治理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案管理,制定了公司议案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议案管理流程,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水平和议事效率,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以议案名义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报告等资料,并提请董事会审议决策的提案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述的议案,是提案人提交的、需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的事项,本细则规定的提案人包括: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外部董事;

(五)监事会;

(六)TJ;

(七)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提案人。

第二章议案的内容及格式

第四条为使董事充分掌握议案的内容,提高决策效率,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应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起草,内容充分完整、论证明确、形式规范、要件齐备。

第五条议案的格式

(一)标题

议案的标题应简明扼要,一般为“关于######的议案”。

(二)主送机关

议案的主送机关为董事会。

(三)正文

正文为议案的核心内容部分。一般由提请审议的缘由、提请审议的内容、提请董事会决策事项和附件四部分组成。

提请审议的缘由须说明本事项已经履行的相关决 ……此处隐藏1505个字…… 改或者补充。

第九条议案资料经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发送。

第十条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与董事充分沟通,说明相关情况,并事先通知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会前董事可以向公司质询与议案相关的事项,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的与会代表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会前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会议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案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进行修改;

议案修改后仍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董事经与提案人、会议召集人沟通,可提出该议案暂缓上会;

董事认为某待决议案条件不成熟或者不应由董事会决策的,经与提案人、会议召集人沟通,可从会议议题中剔除该事项。

第十三条开会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与会外部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议案,会议主持人应予采纳。提议缓议的董事应当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待议案补充完善后再予以表决。

第十四条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摄录资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等会议档案,要一起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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