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考勤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试行5936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集团的发展需要和规范员工出勤管理,结合《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市XX集团全体员工。
第三条集团的考勤管理由考勤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考勤办法及规定
第五条工作考勤管理
(一)集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总部实行双休制、一线运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单休制、排班制),入离职(含调动)当月的考勤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二)集团高层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营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不超过48小时(双休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单休制每
周不超过48小时)。
(四)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排班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但需满足每周工作小时40-48工时(双休制40
小时,单休制48小时)。
(五)国家法定假规定:元旦节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
国庆节3天;以上假期遇公休假日顺延,国家法定假时间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此处隐藏7762个字…… 当日)休完其年休假。第十五条工伤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第十六条探亲假
入职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法定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法定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七条育儿假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三条规定,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10天。
(一)集团职工在申请育儿假时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户口薄。
(二)育儿假包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分段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三)育儿假期间薪酬福利参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执行,但不享有全勤补助。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人事及绩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