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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

浅谈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关于外部董事监督的对策研究

2024-04-10 09:18:28调研报告
浅谈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关于外部董事监督的对策研究

浅谈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关于外部董事监督的对策研究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作为商法中的头部法,同时又是民法典中的特别法,其修订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需要。

通过梳理新公司法中外部董事相关内容,结合当前国有企业发挥外部董事作用实践中的问题和思考,就未来工作如何谋篇布局、协同高效开展提出对策建议。

一、新公司法涉及外部董事核心条款的解读

(一)优化公司治理

新公司法一是调整了董事会的职权,将11项职权缩减为10项,增加了企业灵活自治的空间;二是取消了董事会人员上限规定,明确可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且可行使监事会职权等;三是强化董事责任,在关联交易、维护资本充实、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上进行规范。

(二)完善表决和会议制度

一是允许电子通信方式开会和表决;二是强化“过半数”概念,在董事会决议中实行多数决定原则,表述从“半数以上”(包含半数)调整为“过半数”(不包含半数)。

(三)强化国有企业规定

一是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二是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三是增加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的外部董事在重大生产经营事项的事中决策阶段 ……此处隐藏2979个字…… 董事人选。

(三)突出制度文化建设,多措并举增强“推动力”

国有企业应主动作为,建立董事会的制度化安排,如将董事会频率固化为两个月一次或一季度一次,时间固化为每两个月的第一个星期等。固化董事会频率和时间能够增加董事会顺利召开的“执行力”,有效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国有企业合规体系的治理机制已通过立法形式进行规范,各级国有企业需逐步建立内部合规治理机制,强管理、调结构、防风险、建生态,持续推动经营业绩的高质量增长。除了内部审计监督之外,更要重视和发挥党委监督、政府审计监督、巡视巡查等多种方式的合力,做到“以我为主”,与外部董事一起构建更加结实、更加坚实但又保持灵活性和高效能的第二道和第三道公司治理防线。

最重要的是,国有企业应坚定不移地建立独立、民主、开放、包容的公司文化,鼓励外部董事畅所欲言,并对国企领导班子和经营层充分授权,这样才能真正推动董事会健全有力地发展。

如何建设好国有企业董事会,如何发挥好外部董事的作用,很多时候既涉及“应不应该办”的价值判断,这样可以把实事办好;也涉及“可不可以办”的技术判断,这样可以把好事办实。

作为国有企业自身,在原则性问题上辨析对错,把更多不可能变为可能;在整体利益考量上权衡利弊、判断可行性,才能做有创造力的执行者,更好地提升整体治理效能,更好地促进长远和整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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