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办法
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目的
为了科学、动态地衡量总部部门和员工的工作业绩,通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核标准,对部门及员工进行评定,与部门全体人员的绩效薪酬挂钩,进一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部门考核原则
(一)公开原则:考核过程公开化、制度化。
(二)客观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评价。
(三)及时原则:及时、准确反映考核期内考核对象的综合状况。
(四)反馈原则:考核结果必须反馈给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存在的疑义作出合理解释或及时修正。
第三条绩效考核用途
(一)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对组织的业绩贡献。
(二)为员工的薪酬变动、职位调整、制定培训改进计划提供依据。
(三)通过公平、全面的绩效考核,不断提升员工工作绩效。
第二章考核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考核组织及分类
公司领导班子负责提出绩效考核总体要求,审批绩效考核制度流程、最终审核和审定考核成绩、最终仲裁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督导季度绩效考核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改进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各部门考核数据的搜集、统计汇总;负责各部门绩效薪酬统计核算工作。
各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下属员工绩效的客观评估。
第五条考核周期
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周期为次季度10日前对上季度各部门及 ……此处隐藏5816个字…… >(三)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应将绩效改进情况作为岗位胜任程度的考核评价因素之一,列入下次绩效考核内容(详见附表11《绩效改进计划表》。
第十七条申诉
考核结果反馈考核对象后,如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可在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向人力资源部申诉(详见附表12《员工绩效申诉表》)。
第十八条申诉受理
(一)人力资源部接到员工申诉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无客观事实依据、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事项,人力资源部可不予受理。
(二)申诉受理后,由人力资源部对员工申诉内容进行调查,与员工进行协调沟通。不能协调的,上报局总部绩效考核小组处理。
(三)申诉处理答复:考核小组应在接到申诉的十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申诉人,不能答复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员工申诉内容进行再调查,最迟明确答复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四)申诉处理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记录申诉处理情况(详见附表13《员工绩效申诉处理记录表》),并归档。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员工经批准调离公司到局属其他单位或中建系统内工作的,按实际出勤情况计算年度绩效工资。员工离职到系统外工作的,年终绩效奖金不予计发。
第二十条专家、调研员、见习学员等不参与绩效考核,其绩效工资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方案,报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后确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事业部机关及项目部绩效考核办法由各事业部制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此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原有绩效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