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件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降低企业信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助力企业开创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法律纠纷所涉分公司和项目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为了统一领导公司法律纠纷案件防控的相关工作,公司成立法律纠纷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任组长,公司总法律顾问任常务副组长,公司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法律纠纷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律合规部,法律纠纷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统一部署和妥善解决公司遇到的各类法律纠纷,及时发现、化解、治理因法律纠纷而引发的隐患、纠纷和矛盾;
2.负责明确责任单位的工作责任人,审定工作方案,并指导、协调、督办方案推进落实情况;
3.负责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分析情况、研究对策、部署任务和组织实施; ……此处隐藏3151个字…… 法律纠纷案件,罚款金额增加1000元,从风险承包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在一年内发生导致公司银行资账户被冻结法律纠纷案件,累计冻结金额在100万以下的,对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累计冻结金额在100万至500万的,对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0元;累计冻结金额在500万至1000万的,对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0元;累计冻结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对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0元;从风险承包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在一年内由于不及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造成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累计执行金额在100万以下的,对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累计执行金额在100万至500万的,对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累计执行金额在500万至1000万的,对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0元;累计执行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对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0元;从风险承包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九条 相关责任单位因法律纠纷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的,按照《资产保全监管办法》的规定追责。
第二十条 对在法律纠纷处理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推诿扯皮,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有关人员,按照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移交纪委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不可预见等因素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不作为问责与处罚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