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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公司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规程

2020-11-14 16:58:52人力资源
工程局公司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D和国资委党委关于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工作,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国资委党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TJ(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包括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第三条 领导人员须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包括八项家事和六项家产。八项家事为:

本人的婚姻情况; 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

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

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

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况。

六项家产为: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此处隐藏3324个字…… 发现领导人员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股份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由执纪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二)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三)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四)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衡量领导人员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领导人员拟提拔、列入后备、进一步使用时,必须按规定查核个人有关事项,存在漏报较重或瞒报行为的,坚决不能提拔。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人员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相关材料、维护信息系统,确保纸质、电子数据信息安全。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单位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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