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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暂行办法

2021-01-05 08:00:00党建制度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X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暂行办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党政纪工团组织负责人、各单位机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具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职责的领导人员,对本人管理范围内和分管工作管理范围内涉及到的党员干部出现思想、作风、纪律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开展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

  第三条开展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工作要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XX提出的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形成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坚持严管和关心相结合,既要严肃认真,又要注意方式方法。

  第四条 党员干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

  (一)政治思想不够坚定,理论学习不够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够严格,抵制错误言行不够坚决。

  (二)履行职责不积极,工作流于形式,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处置不及时、整改不得力。

  (三)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安排部署工作不具体,重要工作督促检查和推动落实不力。

  (四)廉洁从业制度执行不够好,对反对“四风”问题不警觉、不抵制,查处不力。

  (五)组织纪律观念不够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不及时向组织请 ……此处隐藏1133个字…… >  (一)拟订谈话提纲,包括谈话内容、步骤、方法以及相关规定等。

  (二)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意图,了解有关情况,进行提醒、批评、教育。

  (三)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需要了解核实有关事项的,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涉及个人廉洁从业情况的,应由谈话对象写出情况说明,并作为廉洁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备查。

  (四)谈话对象表态,就整改有关问题做出承诺。

  (五)监督检查谈话对象整改情况。

  第六条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可以采取一对一、一对多或集体谈话等多种方式进行。除面对面谈话,还可以通过书面和通讯方式开展谈话。谈话应做好记录,并形成工作台账。谈话记录应包括谈话时间、谈话方式、谈话地点、谈话对象、谈话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及谈话对象的表态等内容。

  第七条 谈话对象应当严肃认真对待谈话,积极配合,如实报告情况、反映有关问题,不得借故推诿、隐瞒事实、回避问题。

  第八条各单位党组织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开展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干部履职考核评价等机制挂钩。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积极开展谈话,听之任之、当老好人或谈话流于形式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在谈话中发现涉嫌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有关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进行处置。

  第十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干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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