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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工程局公司党委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本企业往来的工作规定

2019-11-13 19:20:30党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本企业往来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本企业往来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本部部门副职以上人员;区域公司、直属项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项目公司党政正职,及其他副处职以上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是指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企业领导人员有特殊关系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员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办企业,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以合资、入股、承包、租赁等形式所办的企业或者组织,也包括委托他人代持或隐名投资、挂靠其他单位,或以他人名义开展业务等形式。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与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工程任务分割、劳务分包队伍使用、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招投标、产权交易等业务往来。

第六条  集团公司建立“禁止交易企业名单”(附件),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列入“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并在内部办公平台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避免与领导人员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第八条  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往来,也不得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利益发生冲突。

……此处隐藏1005个字…… 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退出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应由组织给以调整职务,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以匿名持股、挂靠其他企业、暗箱操作等方式逃避监管,或虚假退出、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严肃查处,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对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责令领导人员督促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进行退赔;给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造成损失的,领导人员本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视退赔情况对其本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新发现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办企业情况,或因职务调整、本人或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出现本规定所禁止情形的,应立即向组织报告,并按本规定进行清退。领导人员自行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的,应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应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对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办企业情况进行如实说明。生活会的组织部门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办企业情况,以及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情况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应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与监督。对领导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单位可不另行制定制度办法。

第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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