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合作单位廉政交底制度规定
一、集团公司各项目部在与合作单位(包括协作队伍、物资供应商、设备出租方等)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时,各项目部党组织负责人要对合作单位进行廉政交底。
二、进行廉政交底时,交底人应就廉政交底的目的、内容和相关要求向合作单位做以说明,并与合作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签订合同人员共同在《项目部合作单位廉政交底表》上签字。廉政交底可采取集工程局底或“一对一”交底方式进行。
三、各单位、各项目部纪检组织要加强对合作单位执行廉政交底情况的监督,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要定期或不定期与合作单位联系,采取“一对一”约谈、无记名投票等形式,主动征求和听取合作单位的意见。
四、对于合作单位反映的问题及征求到的意见,各单位、各项目部纪检组织要及时妥善处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于重大问题及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要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五、各单位、各项目部纪检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廉政交底内容进行适当增减;同时建立健全廉政交底工作台账,并将所有交底资料归档备查。
项目部合作单位廉政交底表
合作单位名称
交底时间
……此处隐藏645个字…… lign="left">6.不得为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旅游等提供资助;
7.不得邀请项目部管理人员参与由合作单位承担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8.不得与项目部管理人员串通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虚列结算款项从合作单位套取现金;
9.不得有其他损害项目部利益的行为。
二、合作单位应严格遵守以上交底事项,如出现违反上述约定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将被列入项目部不合格合作单位名录中,并禁止在工程S局范围内承揽任何劳务工程或经济业务,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三、合作单位如发现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其他合作单位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企业纪检组织反映。
交底人(签字): 联系电话(手机):
接收人(签字): 联系电话(手机):
备注:廉政交底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合作单位,一份由项目部纪检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