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某集团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体系,促进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股份公司《XX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纳入财务决算报表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审核、执行与清算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股份公司依法调控下,集团公司各单位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总额(不含境外企业在当地雇佣的外籍人士工资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联动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减调节机制,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促进企业增效职工增收。
(二)坚持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充分发挥工资总额预算对企业 ……此处隐藏5847个字…… uo;后,职工平均工资在按经济效益测算的人均工资增长调控线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第三十一条清算评价意见按照以下情况分类确定:
(一)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且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实际增幅均未突破预算控制数,以及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但工资总额预算根据本办法规定有效调整的,预算清算额度按实际发生数认定,同时核定当年工资指标节余和累计工资指标节余数。
(二)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但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实际.增幅突破预算控制数,或者未完成经济效益目标,工资总额预算也未根据本办法有效调整的,预算清算额度按照核减超提超发工资后的数据认定。
(三)所属单位现有的工资水平已经达到股份公司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上的,工资不得增长。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增长突破调控线、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或者未有效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单位进行警示、约谈并责令整改、处罚。对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等额扣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虛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的,将视情况对相关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在完成所属单位工资总额清算的基础上,对工资总额清算结果予以批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所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X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