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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工程局机关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2020-06-10 16:17:08人力资源
为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规范集团机关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激励和调节作用,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升集团公司凝聚力和向心力,工程局制定了机关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规范集团机关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激励和调节作用,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升集团公司凝聚力和向心力,结合集团公司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工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总量控制原则: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确保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

绩效关联原则: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减调节机制,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促进企业增效职工增收。

逐级晋升原则:职工根据任本岗位年限和综合表现,通过考核合格可逐级晋升工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除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在岗职工及股份公司各集采中心、区城(专业)指挥部专职职工。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和服务岗位两大类,其中管理岗位分为行政(党群)管理岗位和技术管理岗位。

行政(党群)管理岗位设:总师、副总师、部门正职、部门副职、部长助理、科室正职、科室副职、部员(一至五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正高级技术岗位、高级技术岗位、中级技术岗位、助理级技术岗位、员级技术岗位。

生产服务岗位设: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

第五条岗位任职

行政管理岗位职工可同时聘任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无技术职称的只聘任行政(党群)职务。

生产服务岗位职工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实际职业技能及用工情况定岗。

第三章工资的构成 ……此处隐藏2995个字…… 程局《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减发或不发。

三、职工晋级考核期内旷工超过三天,岗位工资考核晋升顺延一年。

四、集团公司本级内兼职人员工资按就高原则确定,在本级外兼职人员按工资承担单位级别确定工资标准。

五、助勤人员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绩效工资由集团公司按机关同职级职工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为职工在北京市建立社保及公积金,除退休需要外,不委托其它单位代缴社保及公积金,且社保及公积金不跨地区建立。

第十五条公司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按照规定扣除职工工资,扣除后的余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工资的计算期及基数

岗位工资的计算期间:-年为十二个月,一月为21.75天,一天为8小时。岗位工资为基本工资单元,职工的考勤等均以岗位工资为计算基数。日岗位工资=月岗位工资/21.75天,小时岗位工资=日岗位工资/8小时。

绩效工资以年为考核周期,未满一个考核周期因个人申请辞

职调离股份公司系统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不兑现当期的绩效工资;因组织调整调离集团公司机关的,绩效工资计算至调离之日;见习期绩效工资按50%计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凡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项目由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归口管理,涉及职工各项工资待遇的文件由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审核。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办法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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