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X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股份公司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部门及以上领导人员、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企业控股或参股公司中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的相关领导人员。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 制度,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要坚持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相结合;与构建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健全企业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相结合。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此处隐藏7605个字…… 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章 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党内条 规和企业规章 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的,要减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受到降职、免职处理的,要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要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照企业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