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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工程局集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聘任管理办法

2020-04-10 10:14:16人力资源
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X(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X(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议、审定、推荐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各级委员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三条 集团公司职称评审工作由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职改办)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授权具备条件的子分公司组建工程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推荐小组,负责职称评审的组织、协调、检查、政策咨询、条件审查、考核等有关工作。各单位人力资源部(职改办)是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和办事机构,在本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本办法如无特别说明,评审推荐小组参照评审委员会规则执行。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四条 各级职改办应建立评审委员库,人员由组建单位的职改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人数要达到出席评审委员会的委员规定的最低人数2倍及以上。委员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且连续三年调整比例应在三分之一及以上。

  第五条 集团公司组建工程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同时履行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和工程系列初级评审职能;子分公司根据授权组建工程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同时履行工程系列中级、高级职称评审推荐职能。

  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有 ……此处隐藏9626个字…… 关规定办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职改)部门应对评审委员进行职称评审政策培训,未经培训的委员不能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职改)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期间,授权机构可派员列席,了解评审工作情况,但不介入正常评审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职改)部门要认真把好材料审核关,如出现工作经历、业绩、各类证书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现象,一经核实,视情况作出严肃处理。对参评人员评审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除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外,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任职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核实,视情况停止开展评审工作、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撤销授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十条 评审委员如违反评审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或利用评审委员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取消评审委员资格,不得再参加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内的劳务派遣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由所属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地方人才交流中心评审。特殊情况,可由地方人才交流中心委托集团公司评审。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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