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2018-05-24 09:19:39党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底乡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乡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底乡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乡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修订、清理、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法行政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四)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申请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突发公共事件 ……此处隐藏3984个字…… 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由党政办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统一公布。 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 格式统一为“本(暂行)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暂行)规定有效期五(二)年”。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五年。标注“暂行”、“试行”或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后仍需继续执行或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重新公布。 第五章清理、废止、修订和管理 第三十条规范性文件公布后,由乡人民政府或规范性文件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每两年一次),提出保留、修订或废止意见,报乡人民政府决定,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四)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出修改或废止的; (五)文件有效期已满的废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5 月1 日起施行,本规定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