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完整版请下载附件)
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参照人力资源市场的薪酬待遇水平,结合四川XX建设(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工资构成
第一条 公司实行职能工资制度。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条 基本工资是职工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根据职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是职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
第三条 岗位工资是指以岗位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评价要素确定的岗位系数为支付工资报酬的依据而核定的薪资。
第四条 绩效工资是根据生产经营成果和职工工作业绩并经过绩效考核浮动计发的激励性报酬。绩效工资分为提成和年终奖两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 工龄工资是对职工为公司长期服务和贡献的肯定和承认。工龄按职工在本公司的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如期间离职超过一年,则工龄清零后重新计算。工龄工资按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则工龄工资增加100元,从职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开始发放(从职工到公司之月起计算,包括试用期),并根据实际工龄到期进行调整。工龄工资的上限为1000元(即10年以后的工龄不再增加工龄工资)。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六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当职工向本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后,公司付给职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此处隐藏3240个字…… >
第二十一条 实习期的大学生不享受除节日补助外的其他福利补贴,其他试用期职工不享受除住房补贴和节日补助外的其他福利补贴。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职工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岗位确定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可不实行试用期,在受聘期间,可实行协议工资,由办公室与受聘者通过协商方式提出工资福利待遇,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七章 兼职职工工资与福利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兼职职工,根据其工作岗位的性质、责任和贡献,折算为相应的职位等级,并在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按照60~80%的比例发放,具体由综合办提出意见,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承担为兼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若有新政策新规定发布,本制度自动废止。
附件一《职工职能工资标准表》
附件二《职工技能补贴标准表》
附件三《职工驻外津贴标准表》
附件四《岗位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