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经营及诚实信用与老字号案件审理
郭婉莹 程锦

老字號是传统商业文化的重要见证,蕴含着一定的商业价值。但是由于历史、经营、体制等原因,一部分老字号湮灭在历史的长河之中,而一部分被传人后代或其他市场主体恢复,但由此可能产生权利冲突和使用界限的诸多争议。涉老字号案件所涉及情况复杂多样,笔者尝试从几则案例总结几种情形的审理原则。
案例一:信远斋案 详见【(2017)京73行初5372号、(2021)京行终143号】
“信远斋”创始于清朝乾隆年间,是以经营酸梅汤为主的老字号,于1949年歇业,停业三十四年。上世纪80年代,信远斋蜜果店成立并在酸梅汤等商品上注册了三枚“信远斋”商标,后因未能证明在1998至2001年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全部撤销。1986年,信远斋公司建厂,聘请了原信远斋老店的相关人员协助生产。2002年,信远斋公司申请注册了“信远斋”商标。
2016年,信远斋蜜果店以老字号传人的身份对信远斋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针对老字号寻求法律保护时,亦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依据。商标作为一种符号 ……此处隐藏4487个字…… 的生命在于使用,一旦中断经营、停止使用时间过长,就成为了公共领域的符号。此时,老字号的传人不可基于后代传人的关系当然取得老字号的相关权益。相反,若其他主体善意注册使用老字号,并做大做强,其就取得了相关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权利。
然而,无论是何主体,对涉老字号的商标、企业名称的申请注册及使用,均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框架的视角下确定权利冲突以及使用边界。
综上,在涉老字号的案件中,法院通常综合考虑对“老字号”持续经营时间、主观善意申请注册的因素、对“老字号”的贡献因素以及业已形成的市场格局等,以解决不同情境下因“老字号”所产生的权利冲突。
(作者供职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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